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九)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
今天我们以案例及图片的形式学习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1:
个人合伙人A与有限合伙人B各出资5000万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创投企业C,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经营所得,C企业于2018年1月成立,当年8月向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1000万。
假设1
2020年合伙企业C税前经营所得1500万,则个人合伙人A在2020年应分得的经营所得1500*50%=750万,A在D企业的出资1000*50%=500万,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0*70%=350万。A在合伙企业C的经营所得750-350=400万。
假设2
2020年合伙企业C税前经营所得500万,则个人合伙人A在2020年应分得的经营所得500*50%=250,A在D企业的出资1000*50%=500万,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0*70%=350万。A从合伙企业C的经营所得可以全额抵扣,剩余350-250=100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政策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
天使投资个人A于2018年8月以现金1000万向初创科技型企业B进行股权投资。
假设1:
2020年10月,A将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票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则:所得额2000-1000=1000万,可抵扣投资额1000*70%=700万,A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应纳税300*20%=60万。
假设2:
2020年10月,A将持有B公司50%的股票以1000万的价格转让,则:所得额1000-500=500万,可抵扣投资额1000*70%=700万,A应纳税所得额0,结余抵扣额700-500=200万,可以在以后转让B公司剩余50%的股票时进行抵扣。
假设3:
2020年10月,A将持有B公司全部股票以1200万的价格转让,则:所得额1200-1000=200万,可抵扣投资额1000*70%=700万,A应纳税所得额0,由于A对该创业投资的投资已经全部处置,结余抵扣额不再享有抵扣的机会。
案例3:2018年8月,天使投资人A分别以现金1000万元、2000万元对初创科技型企业B、C进行股权投资。
假设2010年10月,B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进行注销,A在B企业的投资额的70%——700万尚未进行抵扣,在36个月内,A尚未抵扣的700万可在处置C企业股权并取得所得额时进行抵扣。假设2021年10月,A将持有的全部C公司股票以4000万的价格转让,则所得额4000-2000=2000万,可抵扣700+2000*70%=2100万,A应纳税所得额为0。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个人合伙人的抵扣额在投资满两年的当年抵扣不完的,可以向后结转,没有结转年限的限制,但是不得跨企业结转,这一点与天使投资不同,也与同一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同。
2、要享受上述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初创科技型企业都有具体的条件限制。具体可参见财税〔2018〕55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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